王W使用自己的移动电话先后两次拨打欧尚超市长阳店的总机,声称其在欧尚超市长阳店内放置了2根雷.管。该超市即报警。
警方接报后,启动防爆预案,先后出动刑侦、治安、交警、消防、刑技等各警种警察百余名以及警犬五条、排爆车五辆至现场,疏散顾客、超市工作人员和商户;当日16时,该超市停止营业,16时30分至18时30分许,警方进行搜爆。
经仔细搜查,欧尚超市长阳店未发现疑似爆炸物品。根据欧尚超市长阳店提供的营业额明细表,该超市2月14日、15日、17日、18日16时至18时30分的营业额分别为43万余元、46.9万余元、40万余元、36.3万余元,同时段营业额为14.3万余元。
王W先后向其曾在欧尚超市长阳店一广告牌上见到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3条信息,内容主要是:已在超市内放置3根雷.管,超市必须在当日17时前将2.5万元汇入王W账户,否则引爆雷.管。
王W还以上述类似手法,发短信给静安区昌平路太阳岛花园浴场经营负责人,扬言在该浴场放置了雷.管,向王迪索要钱财,遭到王迪拒绝。
王W在霍山路1058号天霞宾馆桑拿大堂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其携带的用于作案的移动电话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一张等物。
公诉机关确认王W故意编造在大型超市放置雷.管的虚假信息,向超市勒索钱财,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进行人员疏散,并造成超市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王W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王W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W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王W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法敲诈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确认王W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律师
因王W敲诈未得逞,且在警方的及时处置下,并未给欧尚超市长阳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控制了事态的后果,故不应认定王W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针对王W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证据,综合评判如下王W仅实施了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一个行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分别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敲诈勒索罪,应按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处罚,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定刑重于敲诈勒索罪,故本案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辩护人关于王W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评判以爆炸威胁敲诈勒索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仅是其中一方面。
王W择农历春节大型超市人员密集之时,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敲诈勒索,其行为不仅致使超市无法正常营业,还导致公安机关实施人员疏散行动,正常工作秩序被严重干扰,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其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造成了严重后果。辩护人关于王W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有失偏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W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向大型超市勒索钱财,公安机关为此出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人员疏散,超市因此停止营业并造成经济损失,王W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王W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王W的认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W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杨刑初字第2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