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S将红色酷派轿车,违章停放在常德路370号静安区政府门口,并从车中拿出一个红色旅行包放置在静安区政府门口的行道树边。当执勤的公安人员上前处理违章,要求瞿S将车开走,并告知其“如不配合,将会通知牵引车把车拖走”时,即扬言“谁敢拖我的车子,我马上把车子炸掉”。公安人员在劝阻瞿S的同时,还发现其先前放置的红色旅行包内可能藏有管制刀具。
公安人员就上述情况立即向公安局静安分局指挥中心请求增援,静安公安分局特警支队接指令后调派警车3辆,特警队员8名赶赴现场;静安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增派交警队员6名赶赴现场;公安消防特勤支队调派指挥车1辆、排爆车3辆,消防官兵15名赶赴现场。律师
期间,瞿S进入常德路333号全家超市内,公安人员为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对该超市内20余名营业员及顾客进行紧急疏散。此时,瞿S仍不听公安人员劝阻走出超市,公安人员即上前实施抓捕。
后排爆人员对瞿S放置在静安区政府门口的红色旅行包及停放的红色酷派轿车进行搜爆处置,未发现爆炸装置和爆炸可疑物品。此次排爆行动造成常德路一条车道管制,北京西路、常德路百余辆车交通拥堵约一个半小时,围观群众达一百余人。
瞿S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继春、吉同彬、徐艳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的当庭供述等证据。
瞿S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瞿S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静刑初字第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