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多次使用号码为138*的手机拨打公安局110报警电话,要求上海警方为其寻找前女友,否则将于元旦期间在上海虹桥机场及上海松江地区制造爆炸恐怖事件。徐某在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宣读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110接警登记表、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徐某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予以惩处。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对徐某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无异议。提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建议结合的家庭等情况对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
110接警登记表6份,证实号码为138*的移动电话于2009年12月27日至30日先后6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求寻人,其中四次分别讲到要恐怖袭击松江及炸虹桥机场。
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使用的K-TOUCH字样移动电话1部被扣押。律师
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接到拨打的电话后,市公安局要求国际机场分局做好机场安全保障工作,国际机场分局要求民警加大对机场的巡逻防范,并将情况通报了浦东国际机场运行指挥处及机场安检护卫公司。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虹桥国际机场公司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虹桥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接到公安机关关于有人要炸机场的通报后,按应急规定进行布置的情况以及提高安检执行等级影响到营运秩序等。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虹桥国际机场公司安检护卫保障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启动应急预案,提高安检等级,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启动一级预警等级等情况。
6、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徐某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徐某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拨打报警电话,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长刑初字第3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