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因推销公司产品受阻,从而心生忿恨,遂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分别致电家住东余杭路×弄182号的居民周×、荣×家中,谎称周×家中有爆炸物马上要爆炸,并且声称要拿炸弹炸死荣×家人。
罗×的上述言行在周×、荣×所在小区造成巨大恐慌,并导致公安、消防部门出动大量警力、物力对该地区实施封锁、排爆,严重影响了人们群众的生活秩序。案发后,罗×在其单位被公安人员抓获。
罗×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荣×、金×、于×、林×、郭×等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关于“4.3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处警工作的情况说明》、《关于“4.3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消防部门处警工作的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缴获的罗×使用的电话通讯录等证据。律师
罗×为泻心中忿恨,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发后,罗×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罗×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制度,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判决罗×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虹刑初字第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