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日前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用以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此类犯罪应从重从快从严打击。
公安部
诈弹案不得降格处理
5月中旬,广东、江苏分别发生两起诈弹案,造成多家航空公司航班备降或返航。为遏制再次发生类似案件,5月20日,公安部发文,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行为,各地警方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的罪名主要适用于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检
发布案例统一执法标准
最高检方面称,由于目前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时执法标准不统一,检察机关也常常遭遇“认定难”,从而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比如此类犯罪中“编造行为”、“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的问题。
为了指导地方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27日,最高检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以供地方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据悉,3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关定罪量刑等适用法律问题。
案例 1 编造传播“炸首都机场”短信
刑期:一年
201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机场运行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排查东、西航站楼和机坪,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律师
【判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泽强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解读】
最高检:发布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明确区分“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认定问题。按照指导性案例,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案例 2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航班晚点
刑期:一年半
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卫学臣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对四川导游李忠键说自己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遂用手机拨打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问询处电话,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告诉接电话的机场工作人员说“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机场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防恐预案,确认没有可疑问题后,当日19时33分,3U8814航班起飞,晚点33分钟。
【判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卫学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卫学臣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解读】
最高检:发布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提供认定指导。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案例 3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勒索钱财
刑期:十二年
2005年1月24日,被告人袁才彦拨打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的电话,编造已放置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以不给钱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相威胁,要求百货公司在1小时内向其指定账户内汇款5万元。百货公司随即报警,并进行人员疏散。被告人袁才彦的行为造成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暂停营业3个半小时。1月25日至1月27日,袁才彦用同样方式先后再次拨打5个电话对其他商场等单位进行威胁敲诈。
【判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才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才彦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最高检:发布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明确处理本罪与他罪关系问题以及“造成严重后果”认定问题提供指导。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专家观点
国内“诈机”案量刑总体较轻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安全与军控研究所所长、反恐专家李伟透露,从近期发生的两起诈机案办案进展看,已陆续进入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程序。最高检在这个时间节点发布指导性案例,意在为这两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院办案的罪行认定上提供依据。
对于近日频发的诈机案件提刑和量刑问题,李伟认为,目前国内诈机案件的量刑总体上讲是比较轻的,此类案件即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量刑上多为5年以下,这种轻刑很难从法律上形成威慑。
据他了解,国外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多为5年以上。此外,国外对于诈机案件在经济上会对肇事者进行严厉的处罚。李伟表示,国内的法律可借鉴吸收国外经验,让犯罪者在刑事上受到惩罚外,在经济上也承担巨额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近期“诈机”事件回放
男子“诈机”延误5航班
5月15日上午,一男子先后六次拨打西安、兰州、南京等地机场电话,编造虚假炸弹信息,致使深圳航空、东方航空、吉祥航空等3家航空公司共计5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推迟起飞。
这一事件最终被证实系一人所为。16日凌晨3时15分,犯罪嫌疑人王某亮在东莞一出租屋被警方抓获,距他拨打威胁电话仅19小时。
打110“诈机”两小时被抓
5月17日下午,一男子相继给北京、重庆等地110报警服务台打电话,谎称北京飞往上海、重庆飞往上海、广州飞往上海等客机上有炸弹。经江苏警方快速查证,此为虚假恐怖信息,43岁的江苏盐城籍犯罪嫌疑人季某在作案后不到两小时即被当地警方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