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W在杨浦区邯郸路399号财富大酒店当班时,用手机(号码为13524687629、IMEI码为356286010633514)拨打财富大酒店总台的固定电话,称:“今晚2时,客房部爆炸。”
酒店值班人员接到该电话后即报警,公安局杨浦分局接报后立即启动相关预案,会同消防局特勤部门等多家单位,携带搜爆设备和警犬到现场进行搜爆,期间共出动警力90余名。同时在搜爆期间,疏散酒店内员工和住宿旅客共计60余人。至凌晨3时,搜爆工作结束,未发现爆炸物。
被告人吴W在财富大酒店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案发当日,吴用相同的手机发送短信给财富大酒店董事长刘星,同样称当日2时财富大酒店要发生爆炸。律师
被告人吴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年俊、陈冰清、刘星、朱虹、胡俊敏、周剑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公安局杨浦分局指挥处指挥中心出具的《工作情况》、消防总队特勤支队出具的《反恐排爆接处警工作信息稿》,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支队情报综合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吴W故意编造酒店将发生爆炸的虚假信息,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进行人员疏散,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W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杨刑初字第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