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柳某因曾在B区T路198号附近游戏机房玩赌博机输钱而心存不满,遂在其暂住处B区P村N宅**号**室,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该游戏机房内有炸.药。公安局B分局接报后迅速出动大量警力配合该游戏机房及C宾馆、浴场疏散客流,并对上述场所进行地毯式搜爆,直至当日22时30分许排除险情。
整个处置过程长达4个多小时,共疏散人员百余人,造成C宾馆、浴场经营秩序混乱。被告人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柳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律师
有下列经庭审查明的证据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有人在T路198号附近无证游戏机房安放炸.药的报警电话后,出动大量警力进行排查,经过四小时搜爆,未发现爆炸物品。
证人孙某、董某、童某的证言证实,他们于2011年9月7日18时许,在C宾馆、C浴场工作时,警察告知要搜查爆炸物,让住店旅客及洗浴的客人全部撤离,给旅馆和浴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柳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宝刑初字第1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