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乍浦路×号×浴室内,用其号码为1350的手机先后10余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该浴室有人放置炸弹。
接报后,公安局虹口分局先后二次组织大量人员及车辆赶往现场处置,并封锁现场及周边道路,造成浴室暂停营业,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堵塞达数小时。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在×浴室内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律师
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纪×、王×、张×、陶×的证言,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处警登记表》、《110报警电话录音》,公安局虹口分局乍浦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相关照片及被告人刘×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刘×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发后,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虹刑初字第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