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宇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谓编造,指无中生有捏造,或者对原有真实信息,夸大其程度。所谓传播,是指采用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扩散到社会各个层面,让公共知晓。方式采取: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如:通过报纸、书刊、杂志、布告、标语、广告、信件等编造、散布、张贴供人观看;采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电影、电视以及音像制品等方式。它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如果编造了恐怖信息,编造者自行加以扩散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构成本罪,罪名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他人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话,对传播者应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如果编造出来恐怖信息而未加以传播,不构成本罪。
所谓爆炸威胁的信息,是指以制造爆炸事件为有关内容的信息。生化威胁的恐怖信息,是指有人借用细菌、病毒等传染病毒种、菌种、甚至生化武器,将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信息。放射威胁的恐怖信息,指制造放射性事故或放射性物质丢失会发生放射性事故有关的信息。其它的恐怖信息包括能够使公众为自己生命、健康、生命、财产担心,而惶恐不安由此产生恐怖气氛的信息,如突发传染病情的恐怖危险的信息,某地戒严,战争即将爆发等。本罪是结果犯,只有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才构成犯罪。律师
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在“传播”行为中确实不知是虚假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为误认为是恐怖行为而加以编辑公布,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休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