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2时许,被告人柴某及孙磊磊、顾阳阳、周锋、魏振辉、李刚、李江平、周永(均已判刑)等人在祝桥镇航城五路X号游戏机房处,因讨要赌资事宜与陈豹、李宗良、时少书、张乐金、刘宗宝、陈柏任(均已判刑)等人发生争执,双方持砍刀、棍棒等凶器进行互殴,致魏振辉受伤,游戏机房大门受损,门口停放的3辆轿车被砸损。
经鉴定,魏振辉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轿车及大门等物损8,105元。被告人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共同作案人孙磊磊、顾阳阳、李江平、周锋、魏振辉、李刚、周永、陈豹、李宗良、时少书、张乐金等人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柴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柴某伙同他人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4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