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左YQ、刘B及彭某(已判刑)等人在青浦区华新镇华强街生宏KTV的A2包房唱歌,冯某、魏某、洪某(均已判刑)及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该KTV的V32包房内唱歌。
当日21时许,魏某、李某酒后无故走进A2包房,欲强行夺取彭某的麦克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魏某返回V32包房聚集冯某、洪某等人与A2包房的被告人左YQ、刘B及彭某等多人,双方均持啤酒瓶在KTV过道相遇后即进行互殴。
经鉴定,彭某、魏某、冯某、洪某均构成轻微伤,李某构成轻伤。被告人左YQ、刘B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YQ、刘B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左YQ、刘B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左YQ、刘B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刘B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彭某、费某、冯某、洪某、魏某、杨某、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亦作了供述。
被告人左YQ、刘B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左YQ、刘B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B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YQ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刘B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