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另处)与胡某(另处)因追求同一女孩产生矛盾,遂约定各自纠集人员至南桥镇沪杭公路八字桥路路口斗殴。后被告人陈甲、李某甲在被纠集后又分别纠集他人至上述地点参与斗殴。其间,被告人陈甲、李某甲伙同他人对胡某拳打脚踢,致胡某轻微伤。
被告人陈甲、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黄某、桂某、刘某、龚某、李某乙、田某、宋某、胡某、郑某的供述,证人潘某、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甲、李某甲结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甲、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4)奉刑初字第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