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明知他人斗殴积极参与,致人轻微伤犯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杜某应陆某所求,在明知陆某与他人相约斗殴的情况下,仍伙同陆某、茅某、杜某、张某等人于当日13时许,在崇明县庙镇绿地公园门口,先殴打了李甲,后被告人杜某与茅某、张某等人与随后赶至的吴某、杨某、李某、陈某、张某、罗某、李乙等人互殴。

期间,被告人杜某先后持砖块、棍和刀殴打李某等人,致李某、李乙受伤。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杜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证人沈某的证言,证人陆某、茅某、张某、杜某和盛某的证言,证人吴某、杨某、李某、陈某、张某、罗某、李甲、余某、李丙、李乙、吕某的证言,证人李甲、杨某和张某的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杜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崇刑初字第400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