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王双与依马木·莫力丁与(均已判刑)为争抢烧烤摊位,约定打架解决纠纷。嗣后,依马木·莫力丁纠集被告人艾买某等多人与王双纠集的多人在定西路、武夷路路口发生持械斗殴。
被告人艾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艾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阿不都力江·莫力丁、肉孜阿吉·买买提、乃比江·卡得、依马木·莫力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艾买某受他人指使,在公共场所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艾买某系犯罪中止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艾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艾买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买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三天。(2014)长刑初字第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