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为结算两百元工资纠集他人群殴犯聚众斗殴罪

告人吴某甲为黄SS(已判刑)的工资结算为200元一事与被告人于某进行电话联系并发生争执,随后于某至南桥镇育秀路吴记饭店处,再次支付黄SS200元欲了结争议时发生言语冲突,于某的同事打了黄SS,黄SS即叫嚣并意欲互殴。

当晚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受黄SS的纠集,伙同李金龙(已判刑)、何某及黄SS的父母黄某等人至南桥镇育秀路通阳路八大碗饭店,与被告人于某再次发生争执进而互殴,被告人于某的同事张某甲、陈某、张乙、高某及陈前(已判刑)等人见状参与互殴,致被告人陈某左上臂挫伤、陈前左眼挫伤、黄SS面部裂创(长1厘米),经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律师

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黄SS、陈前、李金龙及同案关系人黄某、何某、周某乙、宋某、绳某、彭某的供述,证人吴某乙、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奉贤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于某、张某甲、陈某、张乙、高某与被告人吴某甲等人无视国家法制,为逞强斗狠互相打斗,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到案后,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维护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张某甲、陈某、张乙、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吴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215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