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因收取棋牌室费用问题与叶某、刘某、彭某等(均另行处理)产生纠纷,当日23时许,叶某、刘某、彭某经商议后由刘某给被告人赖某发了一条挑衅短信。
同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赖某遂纠结多人携带刀具等凶器前往闵行区银都路彭某等人的暂住处,当发现室内有近十人在场恐吃亏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赖某被叶某、刘某、彭某等人抓获后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告人赖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作案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律师
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刘某、彭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监控录像截图、手机短信截图,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赖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赖某已经着手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赖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