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J(已被判刑)因琐事与被害人杨L发生纠纷。任某在许的纠集下,伙同赵某平、江某磊、陈某(均已被判刑)等人一同至亭林镇亭卫公路上海D箱包有限公司附近欲找杨L。
在途中误将被害人赵某当成杨小龙一方的人员进行殴打,致赵某头部受伤,后被告人任某及许J、赵某平等人又持木棍等工具对被害人陆某游、陆某礼、杨L实施殴打,致陆某游头部,陆某礼右耳部、颈部及胸腹部等处受伤。
经鉴定,陆某游、陆某礼、赵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任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礼、陆某游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许J、赵某平、陈某、江某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盘某军证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金山分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侦破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任某破坏社会秩序,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金刑初字第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