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杨某、刘某(均已判决)在网上聊天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约架。当晚22时许,杨某纠集被告人K及何某、代某、王某(均已判刑),刘某纠集郑某(已判刑)至宝山区牡丹江路诺亚新天地广场海上歌友KTV门口进行互殴。期间,被告人K明知己方持械殴打对方仍积极参与斗殴,造成郑某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律师
被告人K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K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K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杨某、何某、代某、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田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K与他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K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K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K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沪0113刑初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