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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内发生矛盾,持械互殴构成犯罪

郝某(已判刑)至宝山区潘泾路某弄某号无证棋牌室内寻人时,遭常映斌、王家海、张雷、卢应海(均已判刑)无故殴打,后逃逸。为泄愤,郝柳青伙同被告人曹顶顶纠集李君远、王贺(均已判刑)、孙迎新(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驾车至上述地点欲报复对方。常映斌携带砍刀、钢管、双截棍等工具纠集王家海、张雷、卢应海驾车追打郝柳青一方。

次日零时许,双方在宝山区市一路某号震旦学院门口相遇。被告人曹顶顶及郝柳青等人遂持械上前恐吓并与对方谈判,遭常映斌拒绝后便殴打了下车的常映斌、卢应海,致常映斌左眼睑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卢应海左面部软组织挫伤;郝柳青头面部伤。另查明,2014年6月23日10时30分,公安机关在普陀区桃浦路某号某号楼某层将被告人曹顶顶抓获。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顶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郝柳青、李君远、王贺、孙迎新、常映斌、王家海、张雷、卢应海的供述及同案犯郝柳青的辨认笔录;证人韩某、薄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震旦学院《视频监控录像》;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店派出所出具的《民警工作情况》、《人口信息》;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人曹顶顶与他人结伙,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顶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顶顶在庭审中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顶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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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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