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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赌资持械互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陈甲、李丙、时某、张乙、刘某、陈乙至浦东新区某游戏机房,因讨要赌资事宜与李甲、李乙、周甲等人发生争执,双方持砍刀、铁棍等凶器进行互殴,致魏某受伤,游戏机房大门受损,门口停放的3辆轿车被砸损。期间,陈乙在己方持械人员到达前离开现场。经鉴定,魏某因外伤致右顶部头皮擦挫伤、左肘部外侧、左手掌及双膝皮肤擦挫伤和右大腿下段外侧皮肤裂创,已构成轻微伤;游戏机房大门物损价值1,078元;3辆轿车物损价值8,105元。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指控陈甲、李丙、时某、张乙、刘某、陈乙,并提供证人李甲、李乙、周甲、周乙、孙某、顾某、魏某、张甲、侯某、熊某的证言、有关的照片、验伤通知书、法医学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物损评估意见书、案发经过记录以及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律师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被告人陈甲、李丙、时某、张乙、刘某、陈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中陈甲、李丙、时某、张乙、刘某系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各名被告人所起作用并无明显主次之分,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丙的辩护人所提李丙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时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甲、李丙、张乙、刘某、陈乙如实供述罪行,6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丙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结合各名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具体行为及参与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李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时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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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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