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某厂、某公司承建围墙工程,于某日指使周某(在逃)纠集张某、李某等11人携带砍刀、洋镐把等凶器分乘两辆车来到位于某村村民段某、张某、闫某等人施工的工地。王某先与段某、张某等人谈判,在谈判未果情况下,其即伙同周某等人阻挡现场施工,并持大刀、洋镐把殴打对方,造成段某、张某、闫某等八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住院。经司法鉴定,段某损伤程度属重伤,张某损伤程度属轻伤。闫某等未作伤情鉴定。
事发后,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等人与张某、闫某等七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闫某等人经济损失100000元,以前已赔偿124900元,共计赔偿224900元,并取得了张某、闫某等人的谅解。其中王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与段某未达成调解。律师
公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被害人段某、张某、闫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证人徐某、徐某、杨某、杨某证言,与段某、张某、闫某陈述一致;伤情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供述。
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强揽工程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性质较为恶劣,属于持械聚众斗殴,按照相关法律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周某为强揽工程,纠集张某、李某等11人,共同故意犯罪,又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王某指使周某组织多人,到现场后又出面与对方谈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然王某不是直接导致段某重伤的实施者,但是由于其系主犯,因此对造成段某重伤的危害结果负有主要责任。但是,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量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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