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土方车侯运起纠纷,对讲机唤来车队司机群殴

被告人单某驾驶宝杨车队的土方车在江场路、寿阳路路口附近的工地门口侯运,因排队秩序问题与宝宝车队驾驶员张JL(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单某遂通过对讲机纠集了宝杨车队的被告人陈甲、余某、陈乙、刘某、马某和艾某,张JL则纠集了宝宝车队的宋甲、宋乙等人,并最终引发双方互殴,致宋甲轻伤、宋乙轻微伤。

案发后,宝杨车队向宋甲、宋乙等人补偿了8万元。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单某、陈甲、余某、陈乙、刘某、马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2日,被告人宋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3日,被告人宋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2日,被告人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九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单某、陈甲、余某、陈乙、刘某、马某、艾某、宋甲、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鉴定书》、《到案情况》、《抓获经过》,赔款协议,被告人单某、陈甲、余某、陈乙、刘某、马某、艾某、宋甲、宋乙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单某、陈甲、余某、陈乙、刘某、马某、艾某和被告人宋甲、宋乙等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单某、陈甲、余某、陈乙、刘某、马某、宋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采纳陈乙、宋甲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艾某、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宋乙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陈甲、余某、陈乙、刘某、马某、宋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艾某、宋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1057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