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堵车发生争执,两车人互殴犯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邹甲、陈某、邹乙在宝山区顾村镇宝满路上海某有限公司门口处,因堵车问题与童甲、李甲(均已判刑)发生争执继而引发互殴,致童甲头部受伤。

嗣后,童甲、李甲为泄愤,先后结伙柏某、金某、李乙(均另案处理)及张丙、高某(均已判决)等人,持铁锹、棍再次与被告人邹甲、陈某、邹乙一方互殴,其间,被告人邹甲持从童甲手中夺得的铁锹殴打李甲头部致李受伤。

斗殴造成被告人邹乙左颧弓多处骨折、左腕裂伤,经鉴定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被告人陈某右手环指裂伤,指伸肌腱断裂,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李甲右前臂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童甲额部皮下血肿、前额裂伤、双眼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另造成邹甲四肢多处擦伤等。

被告人陈某打电话报警,并在打斗结束后与被告人邹甲、邹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配合民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邹甲、陈某、邹乙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张乙、童甲、张丙、李甲、高某、金某、李乙、柏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资料及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邹甲、陈某、邹乙结伙,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行为,其中被告人邹甲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邹甲、陈某、邹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邹甲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邹乙从轻处罚。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邹甲、陈某、邹乙均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三人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邹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宝刑初字第798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