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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者是否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作者:黄宇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暴力性犯罪,那么不可避免的就是在暴力打斗进行过程中的暴力升级问题,当斗殴一方突然使用具有重大杀伤力的武器或者放弃斗殴行为而逃跑时,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弱势方或者放弃逃跑方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即相对弱执方可否进行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92条第3款的规定,聚众斗殴所能容纳的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程度仅限于轻伤以下,而不包括对他人的重伤,甚至杀害。如果一方突然使用具有重大杀伤力的凶器,则相对弱势方或者放弃逃跑方处于被重任或者被杀的危险境地,而这种情况与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没有实质的区别,此时聚众斗殴已经转化成了故意伤害行为或者故意杀人行为,犯罪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在此时允许相对弱势方或者放弃逃跑方进行正当防卫。

主体的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的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因此斗殴的双方或者多方通常为不法分子和不法团伙,但是也有不法团伙或者不法集团为报复、伤害乡里、邻里而进行斗殴,即与被告人斗殴的一方并不是不法分子或者不法团伙,而是一般群众。律师

为K姐出气砍砸顾客致轻微伤,犯寻衅滋事罪判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男在他人的指使下,和其他人一起,持菜刀、榔头等作案工具到商户某真的KTV场所,以该场所内的服务小姐被客人欺负为由,对该包房内的四名顾客进行砍砸,经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几名被害人的伤情购车了轻微伤。

事发后,该KTV对四名被害人损失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被告人张男的家属也对被害人赔偿了五千元。

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且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多名证人的证词笔录,共同犯罪的其他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的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本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有菜刀等工具,为琐事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多名被害人轻微伤,社会影响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被告人认罪,并且对被害人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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