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行为通常是不法团体之间大规模的打群架,往往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聚众斗殴罪是指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漠视法纪的动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安定。
所谓“聚众”是指聚集多人包括纠集者本人在内三人以上,而且这种标准是适用于聚众斗殴的一方,而不是双方,斗殴的相对方人数的多少不影响本方聚众斗殴罪的成立。“斗殴”是指斗殴的双方或者多方以暴力进行攻击,侵害对方健康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以言语进行辱骂、威胁,不能认为是斗殴行为,暴力方式可以是身体接触的拳打脚踢,也可以是以所持器械进行攻击;还可以是一方或者多方用枪支进行射击等。对人身健康损害程度的上限却仅限于轻伤以下的危害后果,否则就会发生聚众斗殴罪向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律师
主体是一般主体,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所谓首要分子系指聚众斗殴中的组织者(纠集者)、策划者、指挥者。
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人主观上具有参加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影响本罪的成立。
聚众斗殴罪与群众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打群架的行为区别开来。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
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聚众斗殴致人重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