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邝某、孙某在闸北区场中路幸福联储酒店停车场处,与驾车准备驶入停车场的陈某发生争执后遂上前对陈某拳打脚踢,又共同殴打上前劝阻的李某,致陈某颈前部软组织挫伤、右手环指远指间关节损伤等;李某右肱骨内侧踝骨裂。
经鉴定,陈某、李某均已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黄某、邝某被抓获归案,孙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并共同赔偿了陈某、李某经济损失31,500元,得到了谅解。
被告人黄某、邝某、孙某与被害人陈某、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有被害人陈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高某、谢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录像截图,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伤势照片,相关《谅解书》、《收条》、《和解协议》,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黄某、邝某、孙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邝某、孙某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亦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5)闸刑初字第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