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争执中致对方头皮裂创,构成寻衅滋事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奉贤区庄行镇钜庭路某号工地宿舍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执,其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持铁锹、泥刀、木棍等殴打被害人陈某甲、陈乙、陈丙以及任某等人,致使陈某甲左桡骨远端骨折、陈乙右颞部发际内头皮裂创、陈丙左手大鱼际部皮肤裂创。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陈乙、陈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陈乙、陈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任某、吴某、徐某、李某丙、赵某、李某丁、孟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持铁锹等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本案二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奉刑初字第100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