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奉贤区庄行镇钜庭路某号工地宿舍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执,其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持铁锹、泥刀、木棍等殴打被害人陈某甲、陈乙、陈丙以及任某等人,致使陈某甲左桡骨远端骨折、陈乙右颞部发际内头皮裂创、陈丙左手大鱼际部皮肤裂创。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陈乙、陈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陈乙、陈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任某、吴某、徐某、李某丙、赵某、李某丁、孟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持铁锹等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本案二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奉刑初字第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