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在浦东新区严丰路一无名棋牌室打麻将时,与被害人孙某、吉某、张某发生纠纷,后沈某纠集被告人蔡某、严甲、严乙等人共同对孙某、吉某、张某实施殴打,造成吉某头面部软组织肿胀及双膝部软组织擦伤、张某右侧头顶部头皮裂伤。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吉某、张某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蔡某、严甲、严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沈某、蔡某、严甲、严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吉某、张某、孙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谅解书及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沈某、蔡某、严甲、严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蔡某、严甲、严乙系自首,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蔡某、严甲、严乙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严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严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4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