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丁因其父母和邻居陈甲家有矛盾,遂伙同被告人陈丁及指使朱L(另案处理)纠集方W、金H(均另案处理)等人至祝桥镇望楼三村陈家宅X号邻居陈甲家中,对被害人陈甲、唐某、陈乙、陈丙肆意实施殴打。
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甲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害人唐某、陈乙、陈丙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丁、陈丁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丁向被害人陈甲、唐某、陈乙、陈丙赔偿经济损失三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陈丁、陈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甲、唐某、陈乙、陈丙的陈述笔录,共同作案人朱L、方W、金H的供述笔录,相关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相关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丁、陈丁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陈丁、陈丁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丁、陈丁具有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丁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陈丁、陈丁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丁、陈丁均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4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