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阙某酒后在上南路来缘KTV123包房内无故殴打被害人徐某,后持刀追逐被害人徐某,见被害人沈甲前来阻止,即持刀捅刺沈致其左季肋部皮肤裂创。经鉴定,被害人沈甲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H被告人阙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人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徐某、沈甲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沈乙、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案发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阙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阙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阙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4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