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酒后持木棍共同殴打他人犯寻衅滋事罪判一年

被告人尚某与柳某、杨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路经青浦区崧达路、崧秀路路口南侧时,因琐事持木棍等物共同殴打被害人朱某、张某,致两人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张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律师

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柳某、杨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尚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1315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