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等人在车墩镇影维路舞8酒吧内,因琐事持啤酒瓶、圆凳等物对被害人叶某实施殴打,致叶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许某等人尾随叶某等人至酒吧楼下,再次对叶某进行殴打,期间,有人持刀捅伤叶某,致叶左上腹腹壁穿透创,经鉴定构成轻伤。
H被害人叶某向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与被告人家属自行达成和解,由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后被害人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朱某、张某、洪某、谢某、葛某、刘某、王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照片,医院检验情况及鉴定意见书,劣迹材料,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许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劣迹情况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1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