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乙因发货纠纷纠集多人驾车至新浜镇白陈公路X弄X号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将车辆横停在舟润公司门口阻碍车辆正常通行,又持木棍等物殴打吴某,并对前来劝架的贾甲、贾乙、赵某、丁某实施殴打,造成上述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其中,贾甲右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构成轻伤;贾乙左颞顶部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赵某左额部发际内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吴某、丁某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李乙家属与各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甲、贾乙、赵某、吴某、丁某的陈述,证人李甲、杨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医院检验情况及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情况说明,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李乙因公司经营矛盾纠集多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乙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松刑初字第17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