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乙伙同他人多次至佘山镇江秋新苑小区门口的“交友棋牌室”,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以收取干股、保护费为由向被害人刘某索要钱款,索得5,000元。
被告人李乙伙同他人多次至佘山镇桃源路被害人王某经营的无名棋牌室,以及佘山镇中心村南大门被害人邵某经营的“红叶棋牌室”,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王某、邵某索要钱款。
被告人李乙伙同他人至佘山镇陶干路被害人张某、余某共同经营的“三善劳务中介店”内,采用踢踹店门、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索要股份。
被告人李乙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乙通过家属退出了违法所得5,000元。律师
被告人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王某、邵某、张某、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季某、黎某、孙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李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乙当庭自愿认罪,且通过家属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乙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1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