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超驾车行驶至九亭镇涞寅路绿庭尚城小区西门口处时,险些与被害人邹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邹某驾车离开后,张超纠集他人驾车追赶并将邹某的轿车截停,嗣后,张超等人对邹某实施殴打,致其头部受伤。
经鉴定,邹某因外伤致左眼外眦部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超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张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人吴某、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前科劣迹和网上户籍材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超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
根据被告人张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松刑初字第2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