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在嘉定区桑拿中心吧台处,因琐事与该中心工作人员应甲发生争吵,并扇应甲耳光,后又与闻讯赶来的该中心负责人应乙发生争执。马某为发泄不满,用手机砸坏创维牌液晶电视机1台后离去。经鉴定,电视机物损为900元。
被告人马某在嘉定区怡生网络会所上网时,以网页打开缓慢为由,打砸其使用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在更换了2台电脑后,仍以相同理由打砸另2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致上述宏碁牌液晶显示器3台、键盘鼠标套装2套等物品损坏。经鉴定,上述物品物损4900余元。
被告人马某再次至上述网络会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马属赔偿了被害人应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应乙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应甲、应乙的陈述,证人胡某、邱某、刘某、薛某、岳某、张某、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110”接处警登记表、工作情况、照片,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监控录像、截图、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关于马某能如实供述,赔偿了被害人应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应乙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1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