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酒后途经嘉定区饭店,无故用椅子砸坏该饭店玻璃,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店内人员范甲、范乙以及路人马某等人实施殴打,致范甲右手、右踝部软组织挫伤,范乙头部外伤,马某唇粘膜破损。经鉴定,马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吴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通过家属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甲、范乙、马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杨某、李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照片,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相关的验伤通知书、病历资料、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控辩双方关于吴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15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