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师某与孙某、任R等人(均另处)驾驶两辆汽车沿S4高速公路至奉浦大桥闵行道口处时,同向驾车的向某因故与任R发生口角。
任R、孙某遂驾车在南桥镇育秀路段将向某驾驶的牌号为浙AX的大众高尔夫牌轿车逼停并堵住其去路,被告人师某跳上该车前引擎盖踩踏并踢碎前挡玻璃,孙某持木质斧头砍砸该车左侧A柱及车顶部,致使该车前挡玻璃碎裂、前引擎盖及左侧A柱、车顶凹陷变形,造成物损价值2807元。
被告人师某主动向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孙某的供述,被害人向某、潘某甲的陈述,证人潘某乙的证言,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
被告人师某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