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J(已判刑)因不满卢甲在宁海东路经营的千里香馄饨店离其嫂子毛某经营的馄饨店较近,遂要求卢甲将店转让给毛某经营。
双方谈判无果后,林J纠集并指使被告人林乙及谢r、黄Z(均已判刑)等人至卢甲店铺,使用椅子、铁锹、棍棒等工具进行打砸。期间还持搓板、汤勺等器具,将在场的郑某打伤。
经鉴定:卢甲的店铺物损为2,342元;郑某因外伤致右前额部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林乙抓获归案。案发后,林J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林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审判。律师
被告人林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甲、郑某、杨某、卢乙、王甲、王乙、林甲、茅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
被告人林乙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林J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