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甲在奉贤区南桥镇南港路巴黎至尊KTV至尊2号包房内陪唱期间,因客人钱某甲指责其多次串台,遂持碎酒瓶戳刺钱某甲后脑部,又将劝架的钱某乙胸部划伤、手臂抓伤,致使被害人钱某甲枕部头皮裂创,被害人钱某乙胸部皮肤划伤、右上臂中段外侧及左前臂下段尺侧皮肤挫伤。
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二名被害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律师
被告人陆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甲、钱某乙的陈述,证人胡某、陆乙的证言,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验伤通知书、辨认笔录,谅解书,被告人陆某甲的劣迹材料等证据。
被告人陆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