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被告人吴K纠集多人至武威路某交易大厅137号棋牌室内,与任某发生争执,并肆意滋事,殴打棋牌室内的人员。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吴L、高某、王W先后赶至棋牌室,帮助吴K等人殴打多名被害人。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遭外力作用致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和外伤性血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遭外力作用致左颞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裂伤,现检见头部疤痕1.1cm,构成轻微伤。
20时许,民警分别在武威路桃浦酒家门口、金运路409号维纳斯酒店内抓获被告人吴某、吴K;同日21时许,民警在古浪路1681号内抓获被告人吴L;次日15时许,民警在真南路1500号附近抓获被告人高某。同年8月9日下午,民警在安徽省淮南市抓获被告人王W。上述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张某、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周某、张某甲、史某、张某乙、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吴K、吴某、高某、吴L、王W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律师
被告人王W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K、吴某、高某、吴L、王W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K、吴L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犯本罪,酌情均从严惩处。
五名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张某、徐某因身体损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均可对五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K、吴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可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吴K、吴某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可采纳。
根据被告人吴K、吴某、高某、吴L、王W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K、吴L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吴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王W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普刑初字第12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