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伙同刘胜、徐天程、黄侠、沈某、吴某(均已判决)等人至宝山区通河路“富佳游艺城”玩游戏。期间,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后持凳子互殴,沈某、吴某、刘S、徐T、黄H等人见状遂上前采用拳打脚踢、凳子砸的方式一起殴打李某,后持刀威胁李某不许报警后逃离。
被害人李某因外伤致左尺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后行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治疗,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劝说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某与黄侠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5.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石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损伤伤残鉴定书》、照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谅解书》、张某的前科资料等证据。律师
张某伙同多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某具有立功表现和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张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1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