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环南路“乐巢KTV”999包间内,酒后欲对被害人李某非礼遭拒,为发泄情绪,遂持玻璃酒壶敲砸被害人李某头面部,致其额顶部、面部多处皮肤裂伤,经法医学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长兴医学交流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入院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相关劣迹材料,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曾多次受到公安机关处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5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