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1时55分许,被告人K伙同他人持砍刀至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768号“拉斯维加斯”酒吧,无故砍伤酒吧服务员被害人J左上肢、左肩部等处。经鉴定,被害人J被他人砍伤致左上肢、左肩部多处创口,构成轻伤。
被告人K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K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J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张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就医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K伙同他人随意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K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K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青刑初字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