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H因琐事情绪不佳,遂携带锤子至新桥镇新南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新桥支行的CDS6040W型穿墙式存取款一体机处,无故将该机器砸毁(经鉴定,损毁价值为25,653元)。嗣后,被告人H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及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H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H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H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H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金属锤子一把,予以没收。(2019)沪0117刑初1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