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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发生争吵,派员殴打犯寻衅滋事罪

清晨,孙老伯牵着爱犬象往常一样在小区附近散步。正遛这狗,突然,一只没有缰绳牵着的大狗冲上来撕咬自己的小狗。孙老伯护犬心切,连忙呵斥驱赶大狗,这时大狗的主人周老板赶来,牵着了自己的狗。两人就驱狗的事情吵的很不开心。

回到附近的单位后,周老板想自己是一家健身俱乐部的负责人,自己的狗今日被人驱赶,让自己丢了面子,说什么都要找回面子。他就让自己手下的两名雇员小孙和小李去找周老伯理论,并且表示必要时候,可以用拳头教训对方。两人为了向老板表示忠心,不问情由便将孙老伯打的鼻青脸肿,多处受伤。

周老板在一旁冷眼相看,但是没有制止两名故源对孙老伯的拳脚相加,被人部分青红皂白一顿殴打,孙老伯打算报警,但对方又将孙老伯带到周老板租住的别墅内进行威胁和恐吓,让其不要报警。后来孙老伯回家后,老伴获悉,立即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孙老伯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被殴打致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但没有构成残疾或者其他严重伤害。后来三人被带到警局询问,均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律师

三人中其中一雇员小李曾经犯有前科,三人事发后也没有对被害人孙老板的伤情进行赔偿,周老板认为自己没有指示两名故源小李和小孙殴打他人,自己只是在一旁冷眼看着,不构成犯罪。但法院认为周老板与孙老伯发生冲突后,两名雇员积极帮助周老板殴打孙老伯,周老板则放任小孙和小李实施殴打行为,造成孙老伯多处受伤。某三人在案发过程中已形成犯罪合意,属于共同犯罪。周老板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及危害后果承担主要刑事责任。三人出于逞强斗狠之目的,无端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周老板在共同犯罪中并没有直接动手,但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案件因周老板的大狗没有拴犬绳去咬孙老伯的小狗,后发生争吵,两名故源小孙和小李仅因雇主和他人发生争执,就用暴力殴打他人,两人为周老板逞强助威、报复泄愤。而周老板对此是明知的,对这些行为默许、纵容,起到了主导作用,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及危害后果承担主要罪责。而两名雇员和孙老伯素不相识,仅因雇主周老板之争执,便生暴力殴打之故意及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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