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S和D在城区合伙经营一家烧烤店。被害人F欲开一家烧烤店,被D告知不能开在城区。F遂在月浦镇租赁店铺,经装修后开张试营业。烧烤店员;J与F相熟,J在店内工作并不如意,便跳槽来到F新开张营业的某门烧烤帮忙。
被告人S和D知晓上述情况后,经商议预谋,以被害人F经营同类烧烤店、怂恿原店内员工跳槽、影响其店生意等为由,在F新店开业当天下午,组织被告人G、h等25人,从徐汇区、浦东新区、虹口区、等地先后赶至月浦镇F经营的烧烤店内,采用霸占座位、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摆场、滋扰。
据证人证言,S和D当时对滋事者说,到烧烤店不要动手,就坐着,如被害人报警就点一串羊肉串,所有费用由S和D出。
事发当天,F见状立即报警。在民警接报处置期间,一众滋事者开始点餐,并以自己是正常消费等为由继续纠缠,扰乱该店正常经营秩序。上述人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其中本案15名被告人于次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S、D为形成非法影响,雇佣、指使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恶劣;被告人G、h等13人受人指使后纠集他人或被纠集,在公共场所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律师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做出了法律定义:“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被告人S、D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G、h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结合13人中有人系累犯以及其他量刑情节,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处S、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其余13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