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F犯寻衅滋事罪,F同G、H、J、K(均另案处理)于11月底至12月中旬,因被害人L赌博欠下了Q、W等人的债务,无力偿还Q、W、E(均另案处理)、G的非法债务,故先后由G、J带头至L位于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村五星13组的鱼塘内,肆意滋事,威胁、恐吓、驱赶鱼塘工作人员,多次辱骂恐吓该鱼塘工作人员,强拿硬要鱼塘内的鸡鸭鱼鹅羊等财物并强行占用该鱼塘,严重影响该鱼塘的生产经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被告人F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L的陈述、证人E、G等人的证言、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F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F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F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F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无异议。辩护人提出,F到案后的多次供述稳定,庭审中的辩解属于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建议法庭认定F如实供述情节,对F从轻处罚。被告人F在宣桥镇光辉村被抓获,F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害人L的陈述,证实其因赌博欠了W等人钱款,W的手下多次对其殴打,并到其住所、鱼塘闹事。
证人R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带着工人到L经营的鱼塘安装探头,有2辆车子驶入鱼塘,车上下来7名男子,男子转了一圈就离开;在排线时这2辆车又闯入鱼塘,多名男子下车,声称接管鱼塘,并用链条锁锁住鱼塘大门;在开通探头时,上述男子又过来,阻止继续安装探头,威胁其离开。经R辨认,F曾两次至鱼塘闹事。律师
证人T的证言,证实有4名男子在L鱼塘擅自抓了鱼塘里饲养的鱼鸭,当时鱼塘里的监控探头已经被拉扯下来扔在地上,4名男子离开时还准备砸掉鱼塘大门,被劝住了;4名男子中其中1名男子叫Y。Y等人将鱼塘的大门锁换掉,后来Y他们将鱼塘的大门砸坏了,听说还拿走了很多鸡鸭鱼。
证人U的证言,证实下午在L鱼塘干活时,2名男子强行推开鱼塘大门,其中1名男子威胁其让其离开,并称“敢报警就打死你”,男子还威胁安装探头的工人离开现场,后其被赶出鱼塘;有2辆车驶入鱼塘,车上下来7人,在鱼塘里抓捕饲养的鸡鸭。几天后下午1点多,之前来过的2辆车又过来了,还是7人,他们拿出抓鱼工具,在鱼塘里抓,还抓了鸡鸭,然后离开。几天后又看见这帮人又来鱼塘抓鱼。经大致统计,鱼塘被拿走了80多只鸡鸭,8蛇皮袋鱼。
证人J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L欠G的钱,因找不着L,所以在跟着G、张徐某2等人,由F带领到L经营的鱼塘,当时鱼塘里有人在安装探头,其上前阻止他人安装探头,Y还用链子锁住鱼塘大门。
证人G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L因为赌博欠了Q、W等人钱,接受Q的委托向L要债,让F带着其与J、Y等人先后3次(其中1次F没去)去L经营的鱼塘,阻止鱼塘工人安装探头,换掉鱼塘门锁,还抓捕鱼塘里的鱼带走。
证人Y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L赌博输钱欠了Q以及Q手下王标、W的债,L“失联”了,其与Q的手下G、徐某J等人在F的指引下到了L鱼塘,G他们威胁鱼塘里的工作人员让他们搬离,声称接管鱼塘,G还让其买了锁将鱼塘大门锁住,G他们还在鱼塘里抓捕家禽及鱼。
被告人F伙同他人肆意滋事,威胁、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F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尽管F的供述有所推诿,但其未否认基本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律师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F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沪0115刑初3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