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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发生矛盾,互殴犯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指控A、S、D犯寻衅滋事罪,A与F(已判决)在钱潘村东周家角5号门口附近一处桥上,因琐事与D发生口角,被他人劝散。为泄愤,A纠集S及F、G(已判决)等人,再次至上述东周家角5号院内及附近桥上,与H等人发生争执多次互殴,被劝开后,K等人继续在院外及附近桥上对H等人辱骂,继而再次引发双方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J因外伤致右眼眶内侧壁大范围骨折累及眶尖,已构成轻伤二级;F因外伤致左手小指近节、中节指骨骨折及右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G因外伤致左胫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H因外伤致左额部头皮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A于案发当日到案,到案后否认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S于案发次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否认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D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A、S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J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律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通话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A、S、D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

A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A当庭认罪,家庭情况困难,希望从轻处罚。S提出其并未动手殴打他人。其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认为S情节较轻,不排除其拉偏架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主动报警,希望从轻处罚。D及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事出有因,希望判处缓刑。

被害人J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在单位宿舍楼下,看到D和H在跟5个人吵架,对方浑身酒气,其上去劝架期间被对方一矮胖男子打了一拳,打在眼睛上,后D及H就跟对方5人打了起来,其躲到了办公室内。过了十多分钟,其出办公室看到双方被劝开了,但对方的人还在院子外的桥上骂人,D遂上去理论,之后双方就打了起来。第一次打架的时候,其看到H动了手,对方一矮胖男子及一个年纪大的男子动了手。在桥上的时候,对方多了几个人,动手的有张张某矮胖男子、年纪大的男子及一个高瘦男子。经辨认,矮胖男子系F,年纪大的男子系G,高瘦男子系S。

证人L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月浦镇钱潘村东周家角5号一楼办公室值班,院子里面进来几个人,与D发生争吵,H被其中一年纪偏大的人踹了一脚,然后对方四五个人就开始骂骂咧咧推推搡搡。隔壁邻居来劝架后,对方就撤到了桥头。过了大概15分钟左右,对方又从外面进到院子里,还多了二三人,其中一个胖胖的矮个子争吵了几句又和他们这边的人推搡扭打在一起,经周围人劝架后又回到桥头。大概一根烟的功夫,仍听见对方还在骂骂咧咧,D等人就都去了桥头理论。D指着其中一瘦高男子问是不是他骂的,对方特别冲说就是他骂的,然后两人就扭打起来,随即双方就又开始了拳打脚踢。D以及对方穿工作服的、高瘦的、年纪大的、矮胖的男子都动了手。经辨认,穿工作服男子系K,高瘦男子系S,年纪大的男子系G,矮胖男子系F。

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在家中休息,听见院子里争吵声,出门看到D和H在院子里与5个人吵架,吵着吵着对方一人踢了H两脚,之后双方就打了起来。被劝开之后没多久,对方多了几个人,又冲进了院子,对着H和D大骂,其中有一瘦高男子,双方吵了几句后又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儿被拉开后,对方就退到院外的桥那里对着院子骂。D听不下去就跟了过去,其他几人也跟了过去。经辨认,K是参与的人之一。

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回家经过周家角5号门口小桥时发现一群人在吵架。回到院子后,经询问得知下午一群安徽人过来,D及H跟对方打了起来,过后没有多久民警就来了。

被告人H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D在门口桥上散步时,与一穿着工作服男子及一矮胖男子发生了争吵。回到住处后,听到院子里有人在骂人,其出去就看到那个穿工作服的男子带了5个人过来,在与D争吵,其上去让对方离开,对方穿工作服男子与一年纪大的男子骂骂咧咧,还踢了其一脚,随后其与对方打了起来,D也跟着打了起来,双方就扭打在一起。经劝架,对方被拉到门口,但是双方还在对骂。没多久对方又来了一批人,其中一个年轻的小伙子也动手打了,打了几分钟又被周围人拉开了,对方被拉到了桥那里,但还是不依不饶对着院子骂,这边听不下去了就过去与对方争吵起来,推搡之后又打了起来。经辨认,穿工作服男子系K,年纪轻的男子系S,年纪大的男子系G,矮胖男子系F。律师

被告人D的供述,证实2018年10月21日晚,其与H在暂住地后桥边散步时,与穿灰色工作服男子及黑色上衣男子发生了争吵,后被人劝开。回到住的院子后,那两人带着几个人冲进院子,其中一个约40岁的男子过来骂人,其和H与对方吵了起来。J从二楼下来,被对方黑衣男子打了一拳,后双方开始互殴,其也动了手,打了大概三分钟,经周围人劝架,对方退出了院子。没几分钟,对方多了3人又冲到了院子里,双方对骂了几句后又打了起来,其中有一30岁左右的男子踢了H。经周围人劝架后,对方退到院子外的桥处,但仍骂骂咧咧,其就来到桥上与对方发生了争执,后又扭打了起来。经辨认,其记得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四个人,穿工作服男子系K,年纪大约30岁的男子系S,年纪约40岁的男子系G,黑衣男子系F。

A供述,酒后与D发生争执,其就电话联系S前来帮忙。

被告人S供述,接到K电话,说他喝多了与别人吵架,让其马上过去。其到了那里后,看到K、G在钱潘村6队5号门口与一帮人吵架,其上去劝架,后F也到了,骂了一句后,双方就打了起来。打了没几下被周围的人拉开了,后K他们退到了桥那里,F还对着院子里的人骂,之后院子里冲出来几个人在桥上争执并扭打起来,其随后报警。

A、S结伙他人,与结伙的被告人D相互殴打,共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关于被告人S否认实施殴打行为的辩解,现有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S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其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A当庭认罪,退赔被害人J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D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律师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S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H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9)沪0113刑初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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