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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类店中使用软暴力犯寻衅滋事罪

被害人秦老板开一家烧烤店,他在上海选中了一处经营地址,但在附近经营烧烤店的朱老板告知他不能开在附近,但秦老板并没有听取对方的建议,他在附近选中了一处店铺,经过装修后开张试营业。朱老板烧烤店里的店员小许和秦老板认识并且相熟,他在朱老板店里的工作并不顺心如意,经一番思虑,他跳槽来到了秦老板新开张营业的烧烤店。

朱老板认为秦老板经营同类烧烤店,还鼓励怂恿店里的员工跳巢,心里非常记恨,他认为秦老板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他店里的生意。他向自己的老乡老尤述说,并允诺如果老尤能够帮自己“搞定”,将给与老尤一笔钱作为报酬。经两人商议预谋,以被害人秦老板在同一条街经营同类烧烤店、怂恿自己店内员工跳槽、影响其店生意等为由,召集多人,在秦老板新店中“找麻烦”。在秦老板新店开张几天后,组织多人赶到秦老板经营的烧烤店内,采用霸占座位,坐着不点单的方式,进行滋扰。

朱老板和老尤当时对滋事者说,到烧烤店不要动手,就坐着霸占座位,既不打人也不骂人,烧烤店的老板或员工报警就点一串烧烤,坐着慢慢吃,所有花费的费用都会由朱老板报销。采用各种软暴力手段,进行滋扰。事发当天,秦老板见状电话报警。在民警接报后的处理期间,一群众滋事者开始点餐,并以自己是正常消费等为由继续扰乱该店正常经营秩序。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做出了法律定义:“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被告人朱老板、老尤为形成非法影响,雇佣、指使多人在烧烤店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对方的正常经营,情节恶劣;多人受指使后在烧烤店内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到店家的正常经营,情节恶劣,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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